甲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可以从事的有(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B.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C.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同
优质解答
答案
ABC
解析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A、B正确);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选项C正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D错误。
科目:经济法题型:多选题难度:中等来源: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