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后甲与丁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该合同超出了合伙企业内部对甲执行事务权限的限制。若丁为善意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无效,合伙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B.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C.该合同效力待定,需经乙、丙追认
D.该合同由甲个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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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的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合伙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但这不影响对外的效力。
科目:经济法题型:单选题难度:中等来源: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