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后甲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乙执行合伙事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丁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B.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执行合伙事务
C.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D.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优质解答
答案
C
解析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C正确,A错误);合伙事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乙并非必须执行(B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选项未提及协议约定,且C选项为法定权利更准确,但在单选题中C是绝对正确的法定行为,D需看协议,通常作为干扰项)。注:更严谨的D选项应表述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D表述绝对则错。此处C为法定的安全港条款。
科目:经济法题型:单选题难度:中等来源:AI生成